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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大连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》指出,1月1日起,大连市城镇职工参保患者可以将个人账户资金(不含统筹报销)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,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具有国家医保标准编码的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,实现“家庭共济”。 家庭共济 必须先完成以下“绑定”操作 01 关注“大连市医疗保障局”微信公众号,选择“服务大厅”-“我要办”; 02 选择“共济账户”并“新增授权”; 03 签订“亲情账户绑定承诺书”,填写亲属信息并提交所需证明材料即可。